城市轨道交通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科技进步,奖励在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科技蓬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文)关于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面向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城轨科技进步奖”)。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推动城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城轨事业安全高效发展。
第四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面向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展开,在奖励过程中,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设立城轨科技进步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城轨科技进步奖的宏观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及奖励的审定工作,由协会领导、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各分支机构有关负责人、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知名专家组成,设顾问2名、主任、执行主任及委员若干名,体现以专家为主的原则,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组成,负责城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按保密原则,从协会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专家库中动态抽取。评审委员会负责初评和复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七条 协会专家学术委员会或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推荐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进入评审环节。
第八条 协会设立科技进步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各环节的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和统计,以及受理公示期间异议材料等工作。
第二章 城轨科技进步奖的基本条件和奖励范围
第九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授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有重要创新;
(二)在关键技术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中有突出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有突出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有自主创新;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六)在科学研究中起主导作用。
第十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应属于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其奖励范围如下:
1.技术开发类,在城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科技创新和产业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
2.重大工程建设类,对推动科技进步和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大、设计和施工等有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重大城轨工程建设项目。
3.技术基础(公益)类,科学技术水平高、对促进城轨事业发展做出贡献、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基础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规划、设计咨询、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项目成果。
第三章 奖励设置
第十一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10万、3万、2万;每次奖励成果总数不超过总受理数的25%,各等级设奖数量由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申请奖励项目总量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周期为一年一评。
第四章 城轨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奖励范围的,均可申报推荐城轨科技进步奖。
第十四条 已经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为省部级及以上单位或与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同级的社会设奖机构,设立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申报推荐本奖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城市轨道交通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书》的相关内容,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科技成果评价、应用证明、知识产权等相关支撑材料,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协会奖励办公室。
第十六条 受理、推荐与评审。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完成形式审查,受理后交由协会专家学术委或分支机构组织完成推荐审查,通过推荐审查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初评、复评,评审应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奖项允许空缺,通过复评的项目交由奖励委员会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七条 公示与申诉。城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评奖结果在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城轨科技进步奖评奖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为获得城轨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十九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的奖金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筹措。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城轨科技进步奖的,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及奖金,取消获奖单位和个人之后两次评奖资格,并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一条 申报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城轨科技进步奖的,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城轨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出现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对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2018年发《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城市轨道交通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负责解释。